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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工未签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双倍工资
作者:奉贤人才网 时间:2011/8/24 阅读:465次

曾某(江西籍)于2010年6月10日进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满一个月后,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曾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曾某月均劳动工资(包括加班)为2700元左右。同年9月28日,该公司对曾提出退工,告知曾某29日结清劳动工资。曾某表示接受。29日曾某与公司结清工资时提出:一是要求公司按规定补缴综合保险,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0年9月28日止;二是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导致的双倍工资,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2010年9月28日止;三是要求公司支付因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该公司表示拒绝。曾某领取应得的劳动工资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曾某无法提供劳动关系事实相关证据,告知曾某只能通过调解协商处理。曾某表示接受区劳动争议纠纷联合调解中心的调解。

2010年11月9日区总工会“老娘舅”老潘、区司法调解中心老唐前往区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在调解调查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月工资额,未缴综合保险等事实予以认可。老潘老唐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分别调解协商:一是向用人单位反复讲清《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和补缴综合保险的义务。二是告知曾某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除用人单位负主要责任外,劳动者也有一定责任,作为农民工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综合保险。

通过分别调解协商。曾某愿意做出让步,放弃补偿金的请求。用人单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5400元。

来源:奉贤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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